》》》东莞市电价价目表(最新)
如下表所示:
执行时间:从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说明:
1、电价标准根据粤价 (2013) 217 号文、粤价 [2012)182 号文、粤发改价格 (2015] 179号文、粤发改价格函 (2015) 1605 号文、粤发改价格 (201) 819 号文发改价格 [2016)372 号文、粤发改价格(2017] 498 号文、粤发改价格(2018] 213 号文、粤发改价格 (2018)306 号文、粤发改价格(2018) 390 号文、粤发改价格 (2019) 138 号文粤发改价格(2019)191 号文、粤发改价格 (2021] 331 号文执行。
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21] 143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耳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 (2021) 809 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 (2021] 402 号),取消全省(不含深圳市》电价价目表中的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目录电价,仅保留电价价目表中的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含稻田排灌、脱粒用电》目录销售电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代理购电用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 (2021) 809 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 (2021] 402 号),取消全省(不含深圳市》电价价目表中的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目录电价,仅保留电价价目表中的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含稻田排灌、脱粒用电》目录销售电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按月测算,提前3日通过南网在线 APP、营业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公布,于次月执行,并按用户实际用电量全额结算电费。
3、从2021 年10 月1日起,全省统一划分峰谷分时电价时段:
高蜂: 10:00-12:00: 14:00-19: 00,共7小时
低谷:0: 00-8:00,共8 小时;
平段:8: 00-10: 00;12: 00-14: 00;19: 00-24: 00;共9小时。
峰平谷比价从现行的 1.65:1:0.5,调整为 1.7:10.38,包含大工业用户、普通工业专用变压器用户,国家和省对部分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居民用户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居民用户可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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